(2017)吉0623执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输龙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宏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输龙,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宏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623执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输龙,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宏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作亮,男,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男,该合作社成员。 本院在执行王输龙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宏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输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3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丰慧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