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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袁菊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袁菊琴,贺小平,张志才,周金梅,张明华,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江苏常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567号原告:丹阳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87223-4,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陆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55961799,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大华村。法定代表人:袁菊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菊琴,女,汉族,1964年3月29日生,,住丹阳市。被告:贺小平,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住丹阳市。被告:张志才,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住丹阳市。被告:周金梅,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丹阳市。被告:张明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生,,住丹阳市。被告: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0268697F,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申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常昊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5968-X,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苗圃。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袁菊琴、贺小平、张志才、周金梅、张明华、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江苏常昊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季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