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昌国、方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昌国,方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丁昌国,男,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方华斌,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昌国与被执行人方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6年8月15日向方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方华斌均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未发现方华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丁昌国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在七日内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或对本院查控情况提出来异议,现期限届满,丁昌国未提出异议或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现已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