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廖碧荣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649号罪犯廖碧荣,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4)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判处罪犯廖碧荣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因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株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0)永中法刑执字第938号、(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共减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廖碧荣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碧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碧荣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碧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