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振兰与刘金香、刘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兰,刘金香,刘福亮,刘福根,刘仕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00号之一原告:陈振兰,女,汉族,1957年12月1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刘金香,女,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刘福亮(系刘金香之子),男,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刘福根(系刘金香之子),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刘仕洋(系刘金香丈夫),男,汉族,1941年8月1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兰诉被告刘金香、刘福亮、刘福根、刘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陈振兰承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芳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