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小青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小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50号楼1单元1层A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英,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青,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87号。负责人:李自玉。上诉人郑州联盟��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青、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