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767号原告: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张铁匠。法定代表人:张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锋,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花园街南一道街路东。法定代表人:舒立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明,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审 判 员 王 阳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