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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光成、辛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成,辛之海,张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薛光成,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辛之海,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美蓉,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薛光成与辛之海、张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123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茌民一初字第123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