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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庄宗贵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8刑申14号庄宗贵:你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及(2015)杭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1996年申诉人经批准已将原林地改变为种植平台和两口鱼塘,涉案林地已不复存在。该地被征收后,涉案林地于2012年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转变为建设用地,申诉人经同意后对原种植平台和鱼塘进行了翻新和加深,并没有占用或扩大新的林地。申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森林法规,不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原审判决申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错误”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入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决和通知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提出1996年经批准原林地已被开发,林地已不存在,涉案林地于2012年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转变为建设用地,2013年推挖时涉案地已不属林地,你的推挖行为不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涉案林地1996年虽有被开发,但其被确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时间是2001年,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均需经法定程序。至2015年3月30日涉案林地未被调出国家级公益林,故案发时该土地性质仍属于严格保护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涉案林地被征收后,2012年8月福建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相关申请单位使用该林地,但同意书中明确:申请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永久用地审批手续和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办理上述手续前,涉案林地并未依法实际转为建设用地,案发时,上述手续仍未办理,故仍属林地管理范畴。你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雇请他人对涉案林地的推挖行为,属于破坏林地的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你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6.1亩,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