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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陕08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借款本金27300元及其利息,(计息从2011年6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已付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0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800号的本次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