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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军,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军,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恒口镇。被执行人王玉军,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谭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军与被执行人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待资金到位后再行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恢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