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如坤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坤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如坤,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生态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如坤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雄,被告人李如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李如坤未经林木所有权人武平县林业发展公司筹备组同意,且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他人到武平县中赤乡上赤村“杯子塘”山场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获利2200元。经认定,被砍伐林木计立木蓄积7.9813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如坤被传唤至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进行询问,经询问,被告人李如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如坤已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2200元,本案涉案山场林木所有权人武平县林业发展公司筹备组同意由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直接上缴国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如坤主动预缴罚金8000元,并缴交生态恢复保证金960元,被告人李如坤与武平县林业发展公司筹备组签订了《谅解协议书》,载明被告人李如坤已赔偿林木所有权人各项损失合计2500元,并取得林木所有权人谅解。又查明,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李如坤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如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武平县林业局中赤林业工作站证明、违法劣迹证明、预缴罚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单据、谅解协议书、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张德发、童某1、陈某、钟某1、张某1、张某2、王某、童某2、吴某、童某3、廖某、李某、��某2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5.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如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计立木蓄积7.98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又能主动预缴罚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如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如坤退出的违法所得2200元,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祥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