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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书证与陈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证,陈传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480号原告冯书证,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圭,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晨,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传贵,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书证诉被告陈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书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书证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菡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