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书证与陈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证,陈传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480号原告冯书证,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圭,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晨,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传贵,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书证诉被告陈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书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书证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菡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