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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三娥、郭贵安与安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娥,郭贵安,安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财保9号申请人:张三娥,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清徐县。申请人:郭贵安,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芳,广东维强(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慈,广东维强(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富平,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人张三娥、郭贵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安富平所有的福克斯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张三娥、郭贵安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富平所有的福克斯牌轿车一辆。(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张三娥、郭贵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