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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倪晓东等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倪晓东,王井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68号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伦市向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曲士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秀,该社职工。被告:倪晓东,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教师,住海伦市前进乡胜利村。被告:王井山,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胜利村。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倪晓东、王井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19日,被告倪晓东与海伦市前进信用社签订《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率8.75‰,并由被告王井山担保,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催缴后,倪晓东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原告本金769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倪晓东偿还本利合计89543.04元,被告王井山承担连带责任,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倪晓东偿还原告借款本利合计89543.04元,此款被告倪晓东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45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王井山对上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20.00元,由被告倪晓东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