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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金国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金国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6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洪,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富,该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告:金国恒。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被告金国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国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国恒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金国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玉泉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人民陪审员  徐广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