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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显章与于同岭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章,于同岭,于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王显章,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于同岭,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于中云(曾用名于忠云),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显章与于同岭、于中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5)谯执字第014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于中云的皖F217**号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中云的皖F217**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