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某某申请周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横沟村委北辰街。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土官镇指挥营村委会胡家山村。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土官镇指挥营村委会胡家山村。本院在执行史某某诉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史某某申请执行的131000元尚余121000元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周某某还应偿还给史某某的121000元,由周某某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每月支付1000元,2018年1月支付500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每月支付1000元,2019年1月支付53000元,当月应支付的款项在当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