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苏海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苏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290X6。被执行人:苏海锋,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海锋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3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产信息,车辆本院已查封,但车辆已接近报废期限,无处分价值。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本金36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