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3058号原告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文渊,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礼,执行董事。原告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文渊、被告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0月26日,其与被告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按约定,被告应将手续齐全有效的路虎神行者2车号陕ATxx**以28万元转让给原告,但原告当即支付第一期购车款3万元后,被告却私下将该车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车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辩称,其于2016年10月26日与原告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当日收到3万元购车款,但其把车过户给第三人是经原告指定,过户后原告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车款。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返还购车款3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将手续齐全有效、质量合格的神行者2型车,车号陕ATxx**,发动机号码306702,颜色绿的旧机动车壹辆有偿转让给乙方。同时,负责同乙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商定车价为贰拾捌万元整。乙方验证各种随车手续,车辆经过检验合格后,车款分两次付清。付款方式转账支付,先支付车款叁万元整,剩余车款等旧机动车交易、过户、转籍手续完毕后,由乙方再支付给甲方。协议有效期为叁个月,车辆过户手续办完后,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同日将首笔车款3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办理过户,已私下过户给第三人,要求退还购车款3万元。双方协议未果导致诉讼。庭审中,被告称该车现在其处,系原告指定过户给陕西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不认可被告该主张。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收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支付首付转让款3万元,被告未按约将车过户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协议有效期为三个月,现被告已将车过户给第三人陕西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原告指定过户给第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3万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二、被告西安嘉德惠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华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小荣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