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亮度图书有限公司、郑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琪亮,广州市亮度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048号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幸福科技园1栋17号。法定代表人:崔钟雷,职务董事长。被告:郑琪亮。被告:广州市亮度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候皇庙街29、31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郑琪亮,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亮度图书有限公司、郑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