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顺道与刘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顺道,刘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371号原告:谢顺道,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刘雪斌,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原告谢顺道与被告刘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刘雪斌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顺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谢顺道负担。审判员 肖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