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沈利民与朱晓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民,朱晓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738号原告:沈利民,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杭佑峰,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龙,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沈利民诉被告朱晓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沈利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利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民撤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沈利民负担。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