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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沈利民与朱晓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民,朱晓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738号原告:沈利民,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杭佑峰,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龙,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沈利民诉被告朱晓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沈利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利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民撤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沈利民负担。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