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彬等与被执行人魏景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盛国清,盛国香,盛国祥,刘洋,盛国珍,魏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彬,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盛国清,女,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申请执行人盛国香,女,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申请执行人盛国祥,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申请执行人刘洋,女,1987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盛国珍,女,1954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执行人魏景玉,男,1963年6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彬等与被执行人魏景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7680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