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史伟鸿与被告吕明姝、佟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伟鸿,吕明姝,佟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53号申请人:史伟鸿,女,1970年8月23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明姝,女,1980年10月3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佟勇涛,男,1975年2月2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史伟鸿与被告吕明姝、佟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伟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佟勇涛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93.58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伟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佟勇涛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93.5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