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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汪忠明、张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明,张莉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刑初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忠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郑州恒时明宇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郑州市(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郑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郑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海峰,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莉,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郑州恒时明宇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郑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郑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忠明、张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友东、任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忠明及其辩护人郭海峰,被告人张莉及其辩护人崔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忠明从事钟表保养、维修等技术服务多年,在圈内朋友较多。2015年底至2016年一月期间,被告人汪忠明与在北京工作的刘某、在山西太原工作的韩某、张某等人商定好所需手表型号及交易价格并收取定金后,指使被告人张莉在香港购买手表,然后携带入境。2016年1月30日,张莉乘坐KA740次航班从香港直飞郑州,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携带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三只新手表入境,被郑州机场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计核,被告人汪忠明、张莉走私入境的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品牌三只手表涉嫌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21723.07元。案发后,被告人汪忠明、张莉的亲属主动向郑州海关缉私局缴纳30万元,并表示认罪认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汪忠明、张莉的供述,证人刘某、许某、韩某等人的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物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进账单,缴款收据,物证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忠明、张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1723.07元,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忠明、张莉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汪忠明、张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护称,被告人汪忠明、张莉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1月,被告人汪忠明与刘某、韩某、张某等人商定好所需手表型号及交易价格并收取定金后,指使被告人张莉在香港购买手表携带入境。2016年1月30日,张莉乘坐KA740次航班从香港直飞郑州,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三只新手表入境,被郑州机场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计核,汪忠明、张莉走私入境的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品牌三只手表涉嫌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21723.07元。案发后,汪忠明、张莉的亲属主动向郑州海关缉私局缴纳人民币30万元,并表示认罪认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汪忠明供述,其在郑州金博大开了一家郑州恒时明宇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是钟表维修。其朋友刘某等人委托其购买手表,后其交代其妻子张莉到香港购买三块新手表(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带回内地,并交代张莉怎么避免让海关查到。张莉于2016年1月30日在将手表带回内地时在郑州机场被海关查扣。被告人张莉供述与被告人汪忠明一致,证明汪忠明指使张莉从香港带手表回内地,涉案手表均没有报关的犯罪事实。且有提取的张莉与汪忠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卷,印证汪忠明具体指使张莉如何把涉案手表从香港带回的事实。2.郑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显示从张莉身上扣押百达翡丽手表、格拉苏蒂手表、卡地亚手表各一只。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显示:扣押的PATEKPHILIPPE牌手表,价值人民币60万元;GLASHUTTE牌手表,价值人民币4万元;CARTTER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4万元。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一致。海关稽查核定证明书认定,百达翡丽、卡地亚、格拉苏蒂三块新表偷逃税款人民币221723.07元。3.证人刘某、韩某、张某证明,其三人分别委托汪忠明从香港购买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手表。与被告人汪忠明、张莉供述的刘某、韩某、张某委托二人从香港买表的情节印证一致。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月30日下午,海关查获张莉涉嫌走私,根据张莉的供述,次日侦查人员在郑州市民主路汪忠明的住处将其抓获。5.本案另有被告人汪忠明、张莉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张莉入境登机牌及行李票、执法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忠明、张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1723.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忠明、张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忠明、张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关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汪忠明、张莉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赃物被当场查扣,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对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忠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免于刑事处罚。三、扣押的赃物由郑州海关缉私局依法予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哲审判员 张海峰审判员 王新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