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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武长林、武仲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武长林,武仲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97号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50682-9。法定代表人谢海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静超,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武长林,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武仲钦,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武长林、武仲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琚红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