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燕雄、李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王燕雄,李自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448号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知勇,男,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雯婵,女,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王燕雄。被告:李自祥。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燕雄、李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毛红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