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怀仁与王伯明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怀仁,王伯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269号原告:于怀仁,男,汉族,1954年7月29日生,现住:洮南市,系洮河镇砖厂业主。被告:王伯明,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生。原告于怀仁诉被告王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怀仁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王伯明在我手中赊楼一户,全款价格为216287.00元,有被告王伯明出具的欠据为证。在赊楼前我与被告王柏明有经济往来,往来有明细表。到目前为止,被告王伯明欠款为42710.68元。本案在一审开庭前,被告未应诉答辩,只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原告立案提交的诉状中体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该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为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砖厂。另由于被告在庭审中,坚持管辖权异议意见,法庭当即决定停止审理,需要确认解决管辖权问题。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洮南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徐俊生审判员 孙守杰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