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俊丹与戴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丹,戴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389号原告:王俊丹。被告:戴悦。原告王俊丹诉被告戴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王俊丹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