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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景发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发,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385号原告:梁景发,男,现住本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怀,男,阳煤职工(系原告之子)。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阳煤集团法律审计部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亮。地址:阳泉矿区煤山路**号(四矿广场升华办公楼六层)。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晖宇,男,升华实业分公司天兴留守办公室主任。被告: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平。地址:昔阳县大寨镇赵秦宫村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祥,男,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原告梁景发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景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景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梁景发负担。审判员  乔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琴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