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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与刘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刘鹏,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056号原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新涛,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波,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忠,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第三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原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鹏、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凌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