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赤宇与宋安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赤宇,宋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宋赤宇,男。被执行人宋安飞,男。宋赤宇与宋安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宋安飞于2016年5月12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宋赤宇担保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宋安飞履行了24000元后,剩余本金7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宋安飞一直未履行。宋赤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安飞在中国农业银行吴堡县支行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宋赤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恢31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周学宝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