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吕淑清与姜云峰、陈延冬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清,姜云峰,陈延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吕淑清,女,1966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姜云峰,男,1982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陈延冬,男,1975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吕淑清申请执行姜云峰、陈延冬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