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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2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建静申请执行徐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静,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27号之五申请人:何建静,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被执行人徐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何建静申请执行徐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霞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义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