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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抗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丁卯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丁卯,李军,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抗21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丁卯,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清徐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军,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平定县人。刘丁卯因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行)监(2015)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