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建达、岑志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达,岑志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20号案外人:任堂虎,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黄世炳,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建达,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志范,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韩建达与岑志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堂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对案外人任堂虎的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任堂虎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