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众安泰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维恩伟业红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众安泰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海霞。委托代理人王保卫,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维恩伟业红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众安泰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维恩伟业红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维恩伟业红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众安泰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维恩伟业红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就余款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