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迟庆刚与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庆刚,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3行初21号原告:迟庆刚,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王成忠,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庆刚诉被告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迟庆刚以被告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已于今年五月下旬开始为其办理房屋行政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迟庆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庆刚负担。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张国宣审判员 赵晓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