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国军、海口海孟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景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军,海口海孟贸易有限公司,陈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军,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身份证号码:13293119660110xxxx。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法定代表人:邓菊香,总经理。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景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北路。身份证号码:3401041974100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军、海口海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景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国军、海口海孟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景明在其申请强制执行当日偿还了大部分本金,其诉求已基本实现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陈景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8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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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6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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