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执9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海瑜与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瑜,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77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瑜,男,1986年12月26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凤一路白玉兰街10号106房。法定代表人钟明。李海瑜与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3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海瑜2016年6月份的工资差额135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海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根据李海瑜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50元,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扣划了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4.87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扣划了广州飞猪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4.87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9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