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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房文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文海,胡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房文海,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胡忠明,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房文海与胡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6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房文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忠明给付款项共计10274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忠明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依法查封胡忠明名下的机动车辆信息,因车辆未扣押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忠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忠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房文海申请执行的案款102744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房文海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胡忠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6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