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杜保红与姜小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红,姜小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399号原告杜保红,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小孟,男,成年,汉族,现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保红与被告姜小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保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保红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