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杜保红与姜小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红,姜小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399号原告杜保红,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小孟,男,成年,汉族,现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保红与被告姜小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保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保红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