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李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8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80000元、利息12560元,共计1925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51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85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即履行完毕(2016)桂12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385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