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枫、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枫,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监6号原审原告:张枫,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丽玲、孙玉雄,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卡娜,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兴木,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审原告张枫因与原审被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陶珊珊审 判 员 蒋震锋人民陪审员 高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