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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连杰、黄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杰,黄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连杰,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光祖,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莉,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李连杰与被执行人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连杰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莉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黄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莉的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黄莉名下的房产已依法轮候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车辆、工商等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君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