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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40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彭毅、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毅,王志,王灵芝,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0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彭毅,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淮北市大唐发电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灵芝,女,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彭毅、王志、王灵芝与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将该房产抵偿债务,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796114.5元,未受偿债权利息296660.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