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利军与刘等柱、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军,刘等柱,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290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军,男,1974年11月19生。被执行人:刘等柱,男,1968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1年7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利军与被执行人刘等柱、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6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给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等柱、刘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44685元(其中执行款216600元,案件受理费3765元,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5月26日利息243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