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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杰与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04行初1号原告何杰,男,生于1978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德成,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天,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杰诉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 玲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