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杨庆龙、杨云芳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杨庆龙,杨云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0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号。(以下简称“建行三峡分行”)法定代表人叶轮,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龙,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杨云芳,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行三峡分行诉被告杨庆龙、杨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依法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庆龙、杨云芳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伟